|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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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衡水亚彬商贸有限公司 中铁中基(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中基给付原告衡水亚彬货款一百二十二万零八百八十元七角五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中铁中基退还原告衡水亚彬质量保证金九万九千九百五十元二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被告中铁中基给付原告衡水亚彬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一百二十二万零八百八十元七角五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衡水亚彬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铁中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零四十三元,由被告中铁中基负担,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付原告衡水亚彬。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六元,由原告衡水亚彬负担(已交纳)。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中铁中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付原告衡水亚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媛媛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胡小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