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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虹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幸福支行
无极县万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虹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无极县万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带吊费用350,000元,并支付以350,000元为基数的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无极县万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5.0元,减半收取计4,062.5元,诉讼保全费2,795.0元,由被告四川虹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人民法院邮编:05246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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