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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市英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
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桂林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被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桂林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被扶养人生活费13439.3元;

四、被上诉人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桂林店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本判决第一、三项确定的债务的,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被上诉人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74元,由上诉人***、***负担3000元,由被上诉人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桂林店、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负担7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48元,由上诉人***、***负担7000元,由被上诉人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桂林店、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负担5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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