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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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华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鑫荣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傲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达建筑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鑫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艾力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6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解除四川鑫荣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项:“四川鑫荣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83464.9元”、第三项:“四川鑫荣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资金利息(以11583464.9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标准从2019年7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时为止)”、第四项:“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对案涉什邡市鑫科花园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1583464.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撤销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6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驳回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四川鑫荣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迟延退还9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利息(以9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0日起按月息1%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四、四川鑫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四川鑫荣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债务【具体为:1.四川鑫荣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83464.9元;2.四川鑫荣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资金利息(以11583464.9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标准从2019年7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时为止);3.四川鑫荣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迟延退还9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利息(以9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0日起按月息1%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71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2193元,由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5535元,四川鑫荣信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66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8926.55元,由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2035元,四川鑫荣信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6891.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