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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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兴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
| 类型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兴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的借款本息202353.83元以及此款从2019年10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0%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000元。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兴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2元,减半收取2311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3981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兴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80元,被告***、***负担38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