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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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22974.78元;赔付被告***垫付的费用7199.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31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4元,减半收取24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