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华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卷扬机厂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卷扬机厂、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存款305855元(本金210104.76元、经济损失59198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2612.24元、执行费3940元),若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法律义务,逾期则依法拍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