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至2019年5月7日的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扣除已付利息9467.05元)共计5173.33元;2019年5月8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除按原定年利率12.267%计付利息,另按原定利率的30%计收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在约定的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3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绪清 人民陪审员 刘仍勇 人民陪审员 王 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杜玉品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