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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弘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2000万元(大写:叁亿贰仟万元整); 二、如弘航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就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号楼××层××号××号××号××号××号××号××号××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9××2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9××4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9××0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9××2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9××2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9××8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9××7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9××8号)折价、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如弘航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高英、***、***、***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就登记在武志才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号楼××层上商业用房(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9××7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9××0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9××7号)折价、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高英、***、***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68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1800元,由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高英、***、***、***负担1683800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32000元,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723元,高英、***、***负担72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