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民间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达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浙江中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
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
江苏顺利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平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顺娟

审 判 员  范媛娟

人民陪审员  吴根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尉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七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