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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家析产纠纷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位于新昌县房屋由原告***管理使用; 二、原告***支付被告***新昌县房屋折价补偿款406405.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支付第三人***新昌县房屋折价补偿款135468.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原告***支付第三人***新昌县房屋折价补偿款135468.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原告***支付第三人***新昌县房屋折价补偿款135468.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原告***支付第三人***新昌县房屋折价补偿款135468.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七、驳回原告***和第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92元,评估费439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诉讼费21382元,由原告***负担6415元(其中4470元已交纳,194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负担6415元,由第三人***负担2138元,由第三人***负担2138元,由第三人***负担2138元,由第三人***负担213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