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恒通不动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恒通不动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分公司支付2016年1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000元及逾期支付滞纳金2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恒通不动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