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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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宝科贸有限公司 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 莱芜市晟田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莱芜市晟田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济南市钢宝科贸有限公司货款600000元、赔偿检验费损失42000元并将涉案钢坯(规格150×150×6000、钢种HRB400)清运出济南市钢宝科贸有限公司; 二、驳回莱芜市晟田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济南市钢宝科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3872元,减半收取计16936元及申请费5000元,由莱芜市晟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381元,减半收取计6191元,由莱芜市晟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5110元、济南市钢宝科贸有限公司负担10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