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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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市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尚欠付的物业服务费2961.68元、违约金400元,合计3361.68元。 二、驳回原告盐城市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