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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116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116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 三、***、青岛涵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其他各项经济损失88252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65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28元,由***承担559元,***、青岛涵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连带承担2006.3元,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16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6.3元,由被上诉人***、青岛涵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