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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宿州市文泽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山东大鹤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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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宿州市文泽运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维修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宿州市文泽运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9613.02元【维修费32000元(34000元-2000元)、施救费11000元、柴油损失34347.80元,共计77347.80元的90%】;

三、被告山东大鹤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宿州市文泽运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3534.78元【维修费32000元(34000元-2000元)、施救费11000元、柴油损失34347.80元,共计77347.80元的10%;停运损失14300元、鉴定费1500元】;

四、驳回原告宿州市文泽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计1147元,诉前保全费520元,共计1667元,由被告山东大鹤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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