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1268.68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79098元、误工费13002.41元、护理费8668.27元、交通费50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164.93元【医疗费31064.93元(41064.93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2860元、营养费24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3元,减半收取计18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