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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支行
阳春市七星医院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春市七星医院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229550元和逾期付款的利息(该利息以22955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以3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以3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均按照月利率1.7%的标准分别计算至尚欠的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阳春市七星医院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88元,由被告阳春市七星医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699元,原告***负担818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179元,由反诉原告阳春市七星医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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