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川Q×××××号肇事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8988.32元。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计2555元,被告***承担2040元,由原告***承担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