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宜宾苏氏商贸有限公司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官友、黄泽君、黄泽容因黄仁义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合计297658.30元; 二、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合计26929.91元; 三、驳回原告李官友、黄泽君、黄泽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92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346元,由原告李官友、黄泽君、黄泽容负担1746元,被告***负担1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