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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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合计30762.71元; 二、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6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934元,由原告***承担484元,被告***承担4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