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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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天茂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明德环能科技有限公司1601209.72元及利息(利息以1148761.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52448.5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26元,减半收取计9663元,由被告唐山天茂实业有限公司、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