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泽普分公司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新疆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泽普分公司支付购房款23516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泽普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9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797元,由原告新疆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泽普县分公司负担498元,被告***负担22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葛小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洁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