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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对常州钜特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归还***借款1800万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7年1月26日的利息为146.32万元;另自2017年1月27日起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至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律师费3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常州市运河西港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常州钜特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常州市运河西港港口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146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6800元,由钜特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6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6800元,由钜特公司负担97866元,西港公司负担483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