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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博时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
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黔南州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都匀市永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7民初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7民初93号第一项、第四项;

三、变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7民初93号第二项为:黔南州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305763.4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305763.4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从2016年11月29日起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黔南州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716元,工程造价鉴定费800000元,由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10333元,由黔南州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03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722.6元,由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452.6元,由黔南州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32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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