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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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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平阴县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9日实施的在平阴县镇某某村荒山清除林木、果树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平阴县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树木损失65120元;

三、被告平阴县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闫测绘费3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平阴县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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