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彭志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77083.67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7月17日,利息(含罚息)23974.80元、复利81.42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罚息、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彭志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5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610元,被告彭志仪负担5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