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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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在票号为31300051/45101965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票据利益人民币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