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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
池州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海南中金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630000元、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9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720000元为基数,按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从2018年5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如果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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