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双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成都双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计6,488.50元、水费1306元,合计7794.50元; 二、驳回成都双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双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12.50元。此费已由成都双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缴,在本案执行时由***将其应负担的12.50元一并支付给成都双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