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德市柏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支付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保险赔偿金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执行款指定账户基本信息:收款人:临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开户账号:43×××53)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径直支付给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