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6441号 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聂金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驳回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已收取的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宁昊杰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龚凤梅 书记员许旭瑶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