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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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宜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金地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 |
| 类型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禅城区宝惠办公设备商行、***、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七路6号金地珑悦花园11座1004房的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门、门框、内墙及厨具恢复至编号为20140912002602《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约定的装修、设备标准(若产生费用,由佛山市禅城区宝惠办公设备商行、***承担40%,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承担40%); 二、佛山市禅城区宝惠办公设备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8240.82元予***、***; 三、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8240.82元予***、***;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宝惠办公设备商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9.16元(***、***已预交),由***、***负担263.84元、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负担527.66元、佛山市禅城区宝惠办公设备商行、***负担527.66元。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宝惠办公设备商行、***、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预交且应退还的受理费1055.3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