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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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拓诚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拓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5984.2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截止2019年11月29日,违约金为186826.94元;2019年11月30日以后的违约金应以货款本金545984.20元为基数,按每日0.5‰的比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被告重庆拓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间未足额履行义务,则违约金按上述方式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拓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重庆拓诚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重庆拓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271.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截止2019年11月29日,违约金为4047.12元;2019年11月30日以后的违约金应以货款本金18271.42元为基数,按每日0.5‰的比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被告重庆拓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间未足额履行义务,则违约金按上述方式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5元,减半收取5527.50元,保全费4070元,合计9597.50元,由被告重庆拓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