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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江汉油田电兴实业潜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万元。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道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