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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江汉新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
江汉石油管理局中心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2466.15元(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95000元,由本院从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2466.15元中扣除后,返还给被告***;被告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600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从赔偿为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2466.15元中直接扣除);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6元,减半收取计5183元,鉴定费2700元,合计7883元,由原告***负担883元,被告***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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