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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2260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被上诉人***、***对本判决确定的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上诉人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就本判决判项一、判项二中被上诉人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欠付上诉人***案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03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72699元,由被上诉人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7601元(被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47601元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47601元中的73800.5元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费33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多预交147901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各被上诉人应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203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72699元,由被上诉人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7601元(被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601元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601元中的73800.5元承担连带责任)。保全费50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601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上诉人应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