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得胜地财富商贸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屯兴贸易有限公司 昌吉汇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新疆嘉鸿拍卖有限公司 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昌吉汇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得胜地公司支付借款2500000元及所有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标的470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4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昌吉汇峰小贷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丽华 人民陪审员 张平新 人民陪审员 曹传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毛美珍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