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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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文数字测绘有限公司 新疆宏昌天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新疆世纪金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国文数字测绘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世纪金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居间费216326.57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国文数字测绘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世纪金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6530.66元。 上述款项,被告乌鲁木齐国文数字测绘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支持标的额222857.23元,占起诉标的额558857元的39.88%。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4.28元(原告新疆世纪金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乌鲁木齐国文数字测绘有限公司负担1872.08元,原告新疆世纪金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22.2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