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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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 涟水海林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办理涟水县中央城小区23幢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8#、204#、233#、234#、235#、236#、303#、333#、334#、335#、336#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登记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名下,办证中所需费用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垫付。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153750元,由被告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刁永祥 人民陪审员 胡大海 人民陪审员 周 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泽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