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舟山市神舟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902执恢307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神舟电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云军。 被执行人袁燕君,男,****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神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燕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9)浙0902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舟山市神舟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即本案初执案件(2020)浙0902执385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38926.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636.5元,执行费483.9元。 初执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燕君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初执案件于2020年6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 后案件于2020年9月24日恢复执行,即本案。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燕君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舟山市神舟电气有限公司7000元。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作自愿放弃处理,不再执行。被执行人另缴纳了全部诉讼费和执行费。 至此,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