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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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广饶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2141.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误工费6501.21元、护理费3684.02元、交通费340元、财产损失200元,以上共计23886.9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20725.23元,余款3161.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按照70%的责任比例承担1913.2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按照30%的责任比例承担948.52元,由被告***承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元; 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6.50元,由原告***负担49.50元,由被告***负担152元,由被告***负担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