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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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咸宁古迪皮具有限公司 咸宁市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位于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渡船村(五金机电大市场)幢号:21,房号:17[咸宁市房房权证咸安字第**,安国用(2013)第3551号]房产及被执行人***位于咸宁市咸宁大道51号(咸宁大道与河滨西街之间-中央城)幢号:AS-1,房号:128号房(不动产权证号:000391:**归买受人咸宁市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咸宁市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位于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渡船村(五金机电大市场)幢号:21,房号:17[咸宁市房权房权证咸安字第**,国用(2013)第3551号]房产及被执行人***位于咸宁市咸宁大道51号(咸宁大道与河滨西街之间-中央城)幢号:AS-1,房号:128号房(不动产权证号:00039171号)房产的:**三、买受人咸宁市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税费由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