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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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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汇贤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隆昌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州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鸿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中高供应链有限公司、福州申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05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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