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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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汇贤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隆昌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州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鸿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中高供应链有限公司、福州申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