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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给付成都市贵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250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给付成都市贵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8880元,运城市志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成都市贵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元(已减半收取),由成都市贵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256元,由***、运城市志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16元(此款成都市贵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执行时一并给付);成都市贵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鉴定费7000元由其自行承担,***垫付的鉴定费8700元由其自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