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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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同贵实业有限公司 衡水晟泽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衡水晟泽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同贵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代售合作合同》; 二、被告重庆同贵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两台大运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分别为津C×××**号、津C×××**号)及充电桩(型号:HZ116A-00752-11A750-01)返还给原告衡水晟泽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三、被告重庆同贵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衡水晟泽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各项损失25000元(损失已经计算至2019年5月10日,以后的损失自2019年5月11日起,以每月2500元计算至返还车辆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衡水晟泽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原告衡水晟泽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同贵实业有限公司各负担16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