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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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辽宁旺运红农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旺运红农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借款本金4,000,000,00元及利息、复利合计185,683.82元,并自2019年7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继续给付原告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就被告***、***共同共有坐落于旺运红公寓二期2#楼-222,建筑面积90.88平方米房屋一处《辽(2017)营口鲅鱼圈不动产权第0001137号》依法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判决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第一项所判决的给付义务,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40285元由被告辽宁旺运红农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品 人民陪审员 李洪军 人民陪审员 朱秀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胡彦彬 书记员王珊珊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