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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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借款本金641250元、利息10514.42元、罚息116.14元(计算至2019年6月5日),2019年6月5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上列款项,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列第一、二款项的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86.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给付原告。被告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隋传义 人民陪审员 :朱秀艳 人民陪审员 :李洪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