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借款本金641250元、利息10514.42元、罚息116.14元(计算至2019年6月5日),2019年6月5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上列款项,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列第一、二款项的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86.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给付原告。被告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隋传义

人民陪审员 :朱秀艳

人民陪审员 :李洪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