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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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岳阳市新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开科、朱中科、吕仲鸿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