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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安凯旋物业有限公司
江西华盛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罗金根、肖小菊支付原告吉安凯旋物业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含二次供水和电梯运行费)7784元;

二、反诉被告吉安凯旋物业有限公司返还反诉原告罗金根、肖小菊多收取的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29日期间的电梯运行费和二次供水费593元;

三、以上两项相品后,被告罗金根、肖小菊应支付原告吉安凯旋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7191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反诉原告罗金根、肖小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实收2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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